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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条未明确借款人是公司还是个人谁来担责

作者:李琴  更新时间 : 2021-01-12  浏览量:292

A公司经营者袁某为公司经营向王某借钱38万元,出具借条内容为:今借到某现金38万元,期限为3个月,到期不还,我公司所有财产归王先生所有。

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,后A公司却变更了法定代表人。袁某称借钱是为A公司经营,A公司则认为借钱38万元是袁某个人行为,双方相互推脱责任。王某诉至法院,法院作出判决,袁某、A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38万元。

法院认为:法律保护合理的借贷关系,袁某在为王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、期限、违约责任等内容,事实清楚,借贷关系成立。根据证据,应认定借条中所称的“公司”即A公司,担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,因此袁某和A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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