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凶宅”房屋合同纠纷
作者:李琴 更新时间 : 2021-01-14 浏览量:270
季某与周某签订《房地产居间合同》,约定季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周某。当日,周某支付季某定金,并按约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。直至第三期购房款支付期限届满,周某迟迟未付款。期间,季某依约交付房屋,周某接收房屋后对其进行了装修。季某向周某催要购房款,但周某拒不付款,后季某起诉至法院。周某称,季某的房屋系凶宅,故拒付房款。周某提起反诉,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法院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,要求周某支付剩余房款。
季某之子因病而亡,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,其居住过的房屋非凶宅。季某之子病死于医院,房屋不属“凶宅”。双方签订的《房地产居间合同》合法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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